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6年度新小字第11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周侑增
被 告 陳秀美
上列當事人間106年度新小字第116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06年6月26日下午5時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葉淑儀
書記官 任婉筠
朗讀案由兩造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壹仟貳佰陸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玖仟貳佰捌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書記官 任婉筠
法 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