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民事-SSEV,106,新小,124,201705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新小字第124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訴訟代理人 何忠銘
訴訟代理人 張皇智
被 告 洪珮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任婉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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