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民事-SSEV,106,新小,157,2017050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新小字第157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谷真樹
訴訟代理人 李證賢
邵憲源
被 告 昱寶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明昱
訴訟代理人 高國維
被 告 陳海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二十三日上午九時二十八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李音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蘇豐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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