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新小字第184號
原 告 顏錦燕
被 告 黃景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二十六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在本院新市簡易庭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新市簡易庭 法 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書記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