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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新小字第32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戴宸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9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叁萬陸仟貳佰零肆元,應徵上訴費用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臺南市○市區○○路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任婉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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