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民事-SSEV,106,新小,509,20180423,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新小字第509號
原 告 陳紫靖
被 告 黃計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欄關於「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其中新臺幣捌佰肆拾元由被告負擔,餘由原告負擔。」

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元,其中新臺幣叁仟叁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餘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關於訴訟費用負擔部分,應包含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及鑑定費3,000元,合計為4,000元,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任婉筠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