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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6年度新小字第71號
原 告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訴訟代理人 陳吳政
複代理人 邱惠珠
被 告 黃玲嘉
上列當事人間106年度新小字第71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06年5月17日下午5時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葉淑儀
書記官 任婉筠
朗讀案由兩造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仟柒佰零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書記官 任婉筠
法 官
附表
┌──┬─────┬──────────┬───────────────┐
│編號│本金 │ 逾 期 利 息 計 算 │ 違 約 金 計 算 │
│ │ │ │ │
├──┼─────┼──────────┼───────────────┤
│ 01 │3,701元 │自104年5月1日起至104│自104年6月1日起至104年7月19日 │
│ │ │年7月19日止,按週年 │止,按週年利率0.183%計算之違 │
│ │ │利率1.83%計算之利息│約金。 │
│ │ │。 │ │
│ │ ├──────────┼───────────────┤
│ │ │自104年7月20日起至清│自104年7月20日起至104年11月30 │
│ │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日止,按週年利率0.283%計算之 │
│ │ │83%計算之利息。 │違約金。 │
│ │ │ ├───────────────┤
│ │ │ │自104年1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 │ │ │週年利率0.566%計算之違約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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