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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新小調字第275號
聲 請 人 陳旺盛
上列原告與相對人郭昱孜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起訴狀上相對人即被告郭昱孜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或居所、與被告郭昱孜之關係,逾期未補正,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有法定代理人者,當事人書狀,應記載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
書狀不合程式,審判長應定期間命補正;
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2款,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相對人即被告郭昱孜民國00年00月0日生,係未成年人而無訴訟能力,應以其法定代理人代為本件訴訟行為。
惟聲請人即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於起訴狀載明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或居所,及與相對人之關係,起訴狀程式尚有未合,爰定期間命原告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李音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蘇豐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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