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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新小調字第387號
聲 請 人 沈偉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鍾名軒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李音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蘇豐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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