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民事-SSEV,106,新小調,387,201708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新小調字第387號
聲 請 人 沈偉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鍾名軒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李音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蘇豐展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