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民事-SSEV,106,新小調,515,201710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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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新小調字第515號
聲 請 人 陳宜瑾
上列當事人與相對人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張榮興、潘文化、李西河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訴之聲明,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訴訟。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狀並未載明訴之聲明(本件具體欲向被告請求之事項),顯見原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不明確,即與上述民事訴訟法之規定不符,爰依上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聲明第1項之內容,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李音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蘇豐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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