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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新救字第7號
聲 請 人 吳林珊
相 對 人 富揚眼鏡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芳嫈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失業給付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家境貧寒領有中低收入證明,且需扶養受傷失業之配偶及視障之未成年子女,而無資力支出裁判費,並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中低收入戶,且105年度僅有薪資所得64,673元,名下並無其他任何財產等情,有臺南市安南區中低收入戶證明書及105年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附卷足憑,本院審酌聲請人上開薪資僅有數萬元所得,而名下並無其他財產,且需扶養一名未成年子女,應認聲請人無法支應其基本生活之需要,顯無資力支出本件訴訟費用。
又本件聲請人非顯無勝訴之望,有民事起訴狀附於105年度新勞簡調字第11號卷可稽,其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任婉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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