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民事-SSEV,106,新簡,102,201705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新簡字第102號
原 告 陳壽庭
被 告 國郡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李國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原告具狀撤回,故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李音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蘇豐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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