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民事-SSEV,106,新簡,111,201707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新簡字第111號
原 告 一新加油站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鼎勳

原 告 陳鼎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高華陽律師
鄭植元律師
被 告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金德
訴訟代理人 謝依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十七日上午十一時四十分,在本院新市簡易庭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6 日
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任婉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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