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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新簡字第140號
原 告 陳水金
訴訟代理人 黃厚誠律師
王冠霖律師
何宥昀律師
被 告 陳榮章
訴訟代理人 陳隆進
被 告 陳練
訴訟代理人 陳春美
被 告 陳繐亞
訴訟代理人 彭維慶
被 告 陳倨篁
受告知人 洪玉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有證據尚待調查,故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7 日
新市簡易庭 法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任婉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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