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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新簡字第164號
原 告 洪邦捷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威迪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市區○○路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任婉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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