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民事-SSEV,106,新簡,172,20170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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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新簡字第172號
原 告 季慶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洪元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支
付命令程序費用新臺幣(下同)500元,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4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是扣除上揭已繳納之支付命令程序費用後,原告應再補繳第一審裁判費3,8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臺南市○市區○○路00號)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任婉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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