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民事-SSEV,106,新簡,172,201706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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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新簡字第172號
原 告 季慶芳
被 告 楊洪元
訴訟代理人 鄒瓊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上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亦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436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17日以106年度新簡字第172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再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800元,該裁定於同年5月19日由其送達代收人居住大樓之受僱人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惟截至同年6月12日止其仍未繳納裁判費,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等件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任婉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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