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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新簡字第190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蔡佳和
被 告 聶買麗香
買秋蘭
買文廷
買佩珍
駱昭霖
沈秋月
受 告知人 買仲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年一百零六年八月二十八日上午九時五十五分,在本院新市簡易庭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0 日
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任婉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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