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新簡字第207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訴訟代理人 彭若鈞律師
複代理人 劉展光律師
訴訟代理人 何新台
被 告 吳淳瀅
吳尚軒
吳雋智
兼上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吳佩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定宣示判決期日應延展至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一日下午五時。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原定於民國106年8月1日下午5時在本院第1法庭宣示判決,惟因颱風來襲,臺南市當日下午停止上班上課,有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全球資訊網公告1份在卷可稽,是本件原定宣判期日顯有重大理由無法進行,揆諸首揭規定,爰予延展至同年8月1日下午5時在同一法庭行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葉淑儀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任婉筠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