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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新簡字第234號
原 告 鄭江和
訴訟代理人 鄭幸美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訴訟代理人 黃耀光
複代理人 王文文
被 告 台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賴清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臺南市政府等間請求確認界址等事件,原告起訴主張伊所有坐落臺南市永康區王田段264之4、264之6、257之4、264之3地號土地(以下合稱系爭土地)與被告所有土地因確認界址爭議減少土地面積為29.35平方公尺,而系爭土地公告現值均為新臺幣(下同)24,5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719,0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82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市區○○路00號)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任婉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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