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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新簡字第276號
原 告 沈偉芳
訴訟代理人 林志雄律師
被 告 陳慶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十六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在本院新市簡易庭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8 日
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任婉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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