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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新簡字第32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芳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召光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4,800元(即系爭房屋106年度房屋課稅現值),應徵上訴審裁判費3,3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市區○○路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任婉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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