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民事-SSEV,106,新簡,422,201803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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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新簡字第422號
上 訴 人 徐國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碧華、林鈺熏、謝明河、江敏志、林宜
慶、張杏敏、謝萬雄、王清義、王美疑、第一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浩景房屋仲介有限公司、買屋知識家股份有限公司、周鶴鳴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2月6日本庭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9,035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5,9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李音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蘇豐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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