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民事-SSEV,106,新簡,424,201802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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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新簡字第424號
上 訴 人 王家祥
邱龍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金芳間請求履行和解條件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月16日本庭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李音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蘇豐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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