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新簡字第445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葉展豪
被 告 慧能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佩娟
被 告 築湛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維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被告慧能機電工程有限公司業已於民國107年2月12日解散,該公司有無向法院申請選任清算人不明,本院認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2 日
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任婉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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