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新簡字第452號
上 訴 人 劉虹風
劉彥彬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郭珅維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9月28日本庭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7,944元(即上訴人敗訴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7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李音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蘇豐展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