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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新簡字第467號
原 告 郭順龍
被 告 林陳美桑
訴訟代理人 謝永清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8,24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設台南市○市區○○路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任婉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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