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民事-SSEV,106,新簡,469,201804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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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新簡字第469號
上 訴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張智賢
被 上訴 人 王俞甯
王春桂
王怡文
余王秀圓
王秀蓮
王秀滿
王銘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2月27日本庭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85,68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9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李音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蘇豐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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