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民事-SSEV,106,新簡,487,201803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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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新簡字第48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鑫鐸
訴訟代理人 王曾月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忠明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9,720元【計算式:2.77平方公尺(占用面積)×36,000元(公告土地現值)=99,720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市區○○路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任婉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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