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民事-SSEV,106,新簡,487,201804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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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新簡字第48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鑫鐸
訴訟代理人 王曾月雲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吳忠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忠明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月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第二審之裁判費,此為上訴必備之程式。

次按上訴有不合程式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對本院新市簡易庭106年度新簡字第48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7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該裁定送達後7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該裁定已於同年3月12日送達上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繳納上訴裁判費,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存卷足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任婉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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