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民事-SSEV,106,新簡補,9,20171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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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新簡補字第8號
106年度新簡補字第9號
原 告 曾雅娸
被 告 薛靜如
上列原告與被告薛靜如間損害賠償之二事件,原告起訴均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院106年度新簡補字第8號、第9號訴訟標的金額均為新臺幣20萬元,應「分別」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1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向本庭繳納上述二事件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李音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蘇豐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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