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民事-SSEV,106,新訴,5,2018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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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新訴字第5號
原 告 李傳宗
訴訟代理人 蘇文斌律師
複 代理 人 郭子誠律師
訴訟代理人 鄭方穎律師
許婉慧律師
被 告 傅庚申
傅順發
訴訟代理人 傅威翔
被 告 傅懋寅
張昆賢
許進聖
傅永達
陳薛美瑞
傅智賢
王怡雯
傅再輝
傅裕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埋設管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十七日上午十時,在本院新市簡易庭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茲因本件於民國107年2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後,經依職權調閱被告戶籍資料,查知被告傅懋寅業經註記於106年9月8日死亡,有該被告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紙在卷可稽,故本件有調查該名被告存歿狀況及繼承人之必要,且需由該名被告之繼承人承受訴訟始得續行訴訟程序,而不得逕行判決,故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指定如主文所示庭期再行言詞辯論。

三、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10日內補正被告傅懋寅之戶籍謄本(除戶)、繼承系統表、繼承人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證明及臺南市○○區○○段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等件。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李音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蘇豐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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