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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新勞簡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貴族世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士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彭澔薳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2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63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市區○○路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徐毓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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