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民事-SSEV,107,新小,125,201806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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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新小字第12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葉乃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5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669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任婉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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