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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新小字第158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潘信平
被 告 陳郁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九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民國107年5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定同年5月15日中午12時宣判,惟嗣後查知被告於上開言詞辯論期日時,已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而在監執行,而非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故裁定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李音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蘇豐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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