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民事-SSEV,107,新小,270,20181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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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新小字第27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謝智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秋源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8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5,070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欣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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