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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7年度新小字第478號
原 告 宜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昭政
訴訟代理人 季佩芃律師
被 告 吳正山
上列當事人間107年度新小字第478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7年11月27日上午9時36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音儀
書記官 蘇豐展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駁回部分為違約金酌減至新臺幣一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書 記 官 蘇豐展
法 官 李音儀
附表:新臺幣肆萬玖仟柒佰伍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玖仟柒佰伍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
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
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
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7 日
書 記 官 蘇豐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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