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民事-SSEV,107,新小,607,20181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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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新小字第607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被 告 張坤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又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住所地已於起訴前之民國107年7月2日遷入高雄市○○區○○街00巷0號,有本院依職權調閱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足見本件起訴時被告之住所地係位於高雄市湖內區,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本件訴訟之管轄法院應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原告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移轉管轄。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李音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蘇豐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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