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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判決 107年度新小字第639號
原 告 耿漢生
被 告 熱帶嶼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洪彩雲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不經言詞辯論,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熱帶嶼公寓大廈公布之民國107年11月份管理費欠繳名單(下稱系爭公告)記載:「6B7(即原告戶號)、116車位、每期應繳200+400,尚未繳費期102/4~103/11,欠繳期數10+4、金額新臺幣(下同)3,600元。
6B7(即原告戶號),116車位(下稱系爭116車位)、每期應繳200+400,尚未繳費期103/12~105/ 1,欠繳期數7+7,金額4,200元,合計7,800元」,並備註「已進入司法程序追討中」,被告所為涉嫌不實事項登載,不法侵害6B7之116車位即原告名譽,然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1項規定,專用部分(即6B7,116車位)由各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人即原告為之修繕、管理、維護,原告未委託被告修繕、管理、維護,被告竟擅自違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並向原告收取200元+400元=600元之費用,且於系爭公告上以文字為上揭事項公告,已不法侵害原告名譽,爰依民法第195條規定,請求被告賠償侵權行為損害。
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50,000元。
二、按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定有明文。
經查:㈠原告以被告於附表所示月份公布上揭大廈「6B7」欠繳名單之行為涉及侵害原告名譽等情A業已提起諸多訴訟,並經本院判決駁回,而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判決亦已詳述原告主張無理由,經原告不服提起上訴,亦均經本院合議庭駁回上訴而告確定,而附表編號8至10之部分,以不經言詞辯論,駁回原告之訴(詳如附表),有各該判決存卷可參。
㈡系爭116車位費用自(1)102年4月起至104年9月29日應由馬蕊香給付。
(2)104年9月30日起至105年7月份之系爭116車位費用應由本件原告給付等情,業經104年度新小字第212號、104年度小上字第34號、106年度新小字第87號判決、106年度小上字第47號判決說明綦詳,並有上開判決附卷可參。
又系爭公告乃將被告前訴請馬蕊香給付之爭爭車位費用3,600元勝訴部分(即本院104年度新小字第212號、104年度小上字第34號),單獨以「6B7馬○香」列計一欄;
下一欄則僅列「6 B7」、116車位,並未標明究係何人積欠費用,更無出現原告或馬蕊香之字眼,有原告提出之系爭公告1紙在卷可憑。
訴外人馬蕊香之前為「6B7」該戶建物及系爭車位之所有權人,縱使上開判決認定部分系爭車位管理費部分應由馬蕊香負擔,亦屬同戶積欠之費用,公告於「6B7」戶內欠繳,與客觀事實並無不符。
又熱帶嶼公寓大廈經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訂定之住戶規約,既已將車位之修繕、管理、維護,委由被告代為之,自與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1項規範意旨相符,難謂有何牴觸之處,此於本院106年度新小字第257號判決書內第三段得心證事由,第(五)點業已清楚論述,是原告以被告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1項規定,擅自修繕、管理、維護6B7之116車位,無權向原告收取管理費云云,與事實顯有未合,自無可採。
㈢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6條規定,管理委員會負有向住戶收取管理費之責。
是被告本於職責,於熱帶嶼公寓大廈公佈欄及電梯內公告欠繳管理費住戶,乃為履行其職責,提醒欠繳住戶儘速繳納,以維護全體住戶權益,又觀其之公布內容,亦僅記載樓別戶號及車位編號,並未記載原告之個人資料,亦難認此為對原告有污衊或不實之訊息。
三、綜上所述,原告之主張事實縱使均為真實,該公告仍不至於導致原告名譽權受有損害,被告所為亦非不法之侵害行為。
,從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其名譽上損害50,000元,在法律上顯無理由,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
四、據上論結,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436條之19第1項。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徐毓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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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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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原告主張被告公布欠費月份及內容│一審案號及主文 │二審案號及主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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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105年7月5日公布105年4、5月份│105年度新小字第471號│106年度小上字第2│
│ │ 管理費欠繳名單。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7號「上訴駁回。 │
│ │2.6B7、坪數19,每期應繳2,300元│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第二審訴訟費用新│
│ │ (含系爭車位費600元),尚未 │告負擔。」 │臺幣壹仟伍佰元由│
│ │ 繳費期105年4月至5月。 │ │上訴人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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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105年8月2日公布105年7月份管 │105年度新小字第386號│106年度小上字第6│
│ │ 理費欠繳名單。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號「上訴駁回。第│
│ │2.6B7,每期應繳2,300元(含系爭│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二審訴訟費用新臺│
│ │ 車位費600元),尚未繳費期105│告負擔。」 │幣壹仟伍佰元由上│
│ │ 年2月至7月。 │ │訴人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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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1.105年9月2日公布105年8月份管 │105年度新小字第443號│106年度小上字第 │
│ │ 理費欠繳名單。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17號「上訴駁回。│
│ │2.6B7,欠繳105年2月至7月管理費│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第二審訴訟費用新│
│ │ 6,900元、102年4月起至105年1 │告負擔。」 │臺幣壹仟伍佰元由│
│ │ 月系爭車位費用7,800元。 │ │上訴人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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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1.105年10月5日公布105年9月份管│105年度南小字第1187 │106年度小上字第 │
│ │ 理費欠繳名單。 │號「原告之訴駁回。訴│31號「上訴駁回。│
│ │2.6B7,欠繳105年2月至7月管理費│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第二審訴訟費用新│
│ │ 6,900元、102年4月起至105年1 │原告負擔。」 │臺幣壹仟伍佰元由│
│ │ 月系爭車位費用7,800元。 │ │上訴人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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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1.106年5月4日公布106年4月份管 │106年度新小字第257號│106年度小上字第 │
│ │ 理費欠繳名單。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65號「上訴駁回。│
│ │2.6B7,尚未繳納期102年4月至105│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第二審訴訟費用新│
│ │ 年1月系爭車位費用7,800元。 │告負擔。」 │臺幣壹仟伍佰元由│
│ │ │ │上訴人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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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1.106年6月12日公布106年5月份管│106年度新小字第327號│106年度小上字第 │
│ │ 理費欠繳名單。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75號「上訴駁回。│
│ │2.6B7,尚未繳納期102年4月至105│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第二審訴訟費用新│
│ │ 年1月系爭車位費用7,800元。 │告負擔。」 │臺幣壹仟伍佰元由│
│ │ │ │上訴人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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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1.106年8月2日公布106年7月份管 │106年度新小字第460號│107年度小上字第 │
│ │ 理費欠繳名單。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12號「上訴駁回。│
│ │2.6B7,馬○香尚未繳納102年4月 │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第二審訴訟費用新│
│ │ 起至103年11月止系爭車位費用 │告負擔。」 │臺幣壹仟伍佰元由│
│ │ 3,600元;6B7,尚未繳納期103 │ │上訴人負擔。」 │
│ │ 年12月至105年1月系爭車位費用│ │ │
│ │ 4,200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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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1.106年5月4日公布106年4月份管 │107年度新小字第132號│無上訴案件 │
│ │ 理費欠繳名單。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 │
│ │2.6B7、尚未繳納期105年2月至7月│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 │
│ │ 、欠繳期數3、金額6,900元; │告負擔。」 │ │
│ │ 6B7、尚未繳費期105年8月至106│ │ │
│ │ 年3月、欠繳期數4、金額9,200 │ │ │
│ │ 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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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1.107年4月11日公布107年3月份管│107年度新小字第358號│無上訴案件 │
│ │ 理費欠繳名單。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 │
│ │2.6B7、116車位、每期應繳200+40│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 │
│ │ 0,尚未繳費期102/4~103/11, │告負擔。」 │ │
│ │ 欠繳期數10+4、金額3,600元; │ │ │
│ │ 6B7 、116車位、每期應繳200 │ │ │
│ │ +400,尚未繳費期103/12-105/1│ │ │
│ │ ,欠繳期數7+7,金額4,200元。│ │ │
├──┼───────────────┼──────────┼────────┤
│10 │1.107年9月份管理費欠繳名單。 │107年度新小字第534號│無上訴案件 │
│ │2.6B7、116車位、每期應繳200+40│「原告之訴駁回。訴訟│ │
│ │ 0,尚未繳費期102/4~103/11, │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 │
│ │ 欠繳期數10+4、金額3,600元; │告負擔。」 │ │
│ │ 6B7 、116車位、每期應繳200 │ │ │
│ │ +400,尚未繳費期103/12-105/1│ │ │
│ │ ,欠繳期數7+7,金額4,200元。│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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