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民事-SSEV,107,新簡,114,201806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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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新簡字第11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洪志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侯坤成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5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21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3,3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市區○○路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任婉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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