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民事-SSEV,107,新簡,126,20180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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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新簡字第126號
原 告 鄭惠瑜
被 告 蔡妤恩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妤恩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主張伊將門牌號碼為:臺南市○○區○○○路000巷00號6樓之3之房屋(下稱系爭房屋)出租予被告,因被告未依約按期繳納租金,依法起訴請求被告遷讓返還系爭房屋,而系爭房屋106年度房屋課稅現值為新臺幣(下同)255,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市區○○路00號)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任婉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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