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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新簡字第26號
原 告 邱建凱
被 告 武益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徐雅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27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法定代理人「許雅敏」之記載,應更正為「徐雅敏」。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有商業登記資料及徐雅敏戶籍謄本可參,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李音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蘇豐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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