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新簡字第291號
原 告 翁毓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清田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55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5,644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李音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蘇豐展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