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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新簡字第300號
原 告 黃健治
上列原告與被告揚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
而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且上開規定,並為簡易訴訟程序所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30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7年5月3日送達原告陳報之郵政信箱,雖因原告逾期未領而遭郵局退回(見本院107年度新簡補字第5號卷附送達證書及信封),惟該郵政信箱既為原告指明之送達處所,郵務人員將應送達之文書投入信箱時即生送達之效力;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結果、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證明在卷可參,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任婉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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