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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新簡字第324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訴訟代理人 李文彰
被 告 張喻翔即張家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陸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如有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起訴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01,418元,及自民國102年7月1日起至103年2月26日止,按週年利率1.83%計算;
自103年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83%計算之利息,暨自102年8月1日起至103年1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0.183%計算;
自103年2月1日起至103年2月26日止,按週年利率0.366%計算;
自103年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0.566%計算之違約金。
嗣於本院審理中,更正計算指標利率之方式,故變更請求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核為訴之聲明之減縮,參照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三、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前就讀私立南英商工時,與原告簽訂額度30萬元之就學貸款借據,原告依約憑被告於本教育階段內各學期出具之撥款通知書撥款共計125,418元,並約定被告應於最後教育階段學業完成日或休、退學日或服完義務兵役後或參加教育實習期滿後滿1年之次日起分60期,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就學貸款利率依約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減0.1%,再加計0.55%浮動計息。
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
轉列催收款後,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日之借款利率加年率1%計算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分,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借款利率20%加計違約金。
惟被告自102年8月1日起未依約繳款,依約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而當時之就學貸款利率為1.73%(一年期定期儲蓄利率1.34%-0.1%+0.55%-原告自行吸收之利率0.06%=1.73%)。
另上開借款於103年2月27日改列催收款,自應按改列催收款時就學貸款利率1.73%加計1%即2.73%計算,另應依上述約定加收違約金,是被告迄今尚積欠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
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
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四、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五、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就學貸款放款借據1份、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1紙、就學貸款申請撥款通知書5紙、利率資料、原告99年6月19日銀消金乙字第09900437701號函、就學貸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各1份為證,核與原告所述相符。
又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為聲明或陳述,依上開調查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
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按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又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查本件訴訟費經核為1,610元(即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公示送達登報費500元),而原告之請求為有理由,爰依上開規定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七、又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定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如主文第3項所示。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7條第1項。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李音儀
附表:
┌─────┬────────────┬──────────────────┐
│ 本金 │ 利 息 │ 違 約 金 │
├─────┼────────────┼──────────────────┤
│ │(1)自102年7月1日起至103 │(1)自102年8月1日起至103年1月31日止,│
│ │ 年2月26日止,按週年利│ 按週年利率0.173%計算之違約金。 │
│新臺幣 │ 率1.73%計算之利息。 │(2)自103年2月1日起至103年2月26日止,│
│101,418元 │(2)自103年2月27日起至清 │ 按週年利率0.346%計算之違約金。 │
│ │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 │(3)自103年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
│ │ 73%計算之利息。 │ 年利率0.546%計算之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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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蘇豐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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