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民事-SSEV,107,新簡,388,20181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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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新簡字第388號
原 告 黃芳源
上列原告提起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具狀補正被繼承人紀献瑞之繼承情形查詢結果,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訴訟。

理 由原告與被告紀献瑞之繼承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之訴事件,原告僅提出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被繼承人紀献瑞之除戶戶籍謄本與繼承系統表、及被告紀潘秀珠、紀銓晉、紀宏駿、紀宏澤、紀錦雲、紀錦峯、紀錦淑、紀錦毓、紀筱紋等人之戶籍謄本,據原告起訴狀記載,紀献瑞已過世,以紀献瑞之繼承人即上揭被告紀潘秀珠等人為起訴對象,原告雖提出紀献瑞除戶戶籍謄本顯示,紀献瑞已於民國98年4月14日過世,有紀献瑞之除戶戶籍謄本在卷可考,然被告紀潘秀珠、紀銓晉、紀宏駿、紀宏澤、紀錦雲、紀錦峯、紀錦淑、紀錦毓、紀筱紋等人就紀献瑞之遺產有無拋棄繼承,是否成為紀献瑞之繼承人等情並不明確,復關乎以被告紀潘秀珠等人作為起訴對象當事人是否適格,是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14日內,具狀陳報紀献瑞之繼承情形查詢結果,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欣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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