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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新簡字第43號
原 告 伍政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總
被 告 洪裕順(現於臺南監獄台南看守所執行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被告嗣後始具狀向本院陳報其已於民國106年12月13日入監服刑,本院原送達之戶籍地之送達不合法,本院認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9 日
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任婉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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