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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新簡字第465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到院閱覽本件卷宗,並於閱卷後七日內具狀補正本件被告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地址,及更正訴之聲明,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s
一、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民法第1151條定有明文。
又請求分割遺產之訴,為固有必要共同訴訟,其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應由繼承人中之一人或數人共同起訴,並以其他繼承人全體為被告,其當事人適格始無欠缺。
而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甚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伊為被告林俞成之債權人,而被告林俞成為被繼承人林金賜之繼承人,依林金賜繼承人間遺產分割協議,被告林俞成竟放棄取得林金賜遺產,由被告林徐美齡單獨取得,致原告無法對被告林俞成繼承林金賜之遺產為強制執行,使原告債權有不能受償情形,有害於原告甚明,依法請求撤銷被繼承人林金賜之繼承人間就附表所示不動產,於民國100年8月22日所為遺產分割協議,及100年10月24日所為遺產分割繼承登記之行為,被告林徐美齡應將附表所示不動產之分割繼承登記予以塗銷云云,而本院已調取林金賜遺產及分割登記等相關資料,揆諸上揭分割遺產訴訟說明與遺產性質,原告應即時閱覽卷內資料,並追加、更正起訴對象與訴之聲明,始符分割遺產訴訟之法律規範,茲命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到院閱覽卷宗,並具狀追加、更正起訴對象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地址與訴之聲明,若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欣渝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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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建號/地號 │權利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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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臺南市新化區永新段195地 │全部 │
│ │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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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臺南市新化區新太段512地 │288分之2 │
│ │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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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臺南市新化區新太段823地 │288分之2 │
│ │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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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臺南市新化區新太段980地 │96分之2 │
│ │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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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臺南市新化區新太段983地 │288分之2 │
│ │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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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臺南市新化區新太段984地 │288分之2 │
│ │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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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臺南市新化區新武段954地 │全部 │
│ │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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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臺南市新化區新武段994地 │2分之1 │
│ │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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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臺南市○○區○○段00○號│全部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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