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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新簡字第518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吳小燕律師
林宗達律師
黃家豪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文元等間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於民國107年10月22日起訴請求被告徐文元返還坐落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及給付不當得利,惟查,被告徐文元已於107年8月21日死亡,有原告陳報之被告戶籍謄本(除戶部分)1紙附卷可稽,則被告於本件訴訟繫屬時無當事人能力。
依上開規定,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李音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及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蘇豐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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