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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新簡字第532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林柏江
李明勳
林旻貞
被 告 施宏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二十二日上午十時五十五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被告經查於民國107年12月13日入監執行,本院於107年12月25日一造辯論不合法,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李音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蘇豐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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